有限公司
					
					
						章  程
					
					
						第一章  總    則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第一條  本章程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及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制定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條  本章程條款與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為準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三條  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,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
					
					
						 本公司股東承諾: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,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;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。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章  公司名稱和住所
					
					
						第四條  公司名稱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有限公司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五條  公司住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;
					
					
						郵政編碼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
					
					
						第三章  公司經(jīng)營范圍
					
					
						第六條  公司經(jīng)營范圍:
					
					
						許可經(jīng)營項目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參照《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(jīng)營項目目錄(2012)》具體填寫)
					
					
						一般經(jīng)營項目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					
					
						(參照《國民經(jīng)濟行業(yè)分類》(GB/T4754-2011)具體填寫)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公司經(jīng)營范圍用語不規(guī)范的,以登記機關根據(jù)前款加以規(guī)范、核準登記的為準。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公司經(jīng)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四章  公司注冊資本
					
					
						第七條  公司注冊資本:     萬元人民幣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五章  股東姓名
					
					
						第八條 股東姓名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
					
					
						通信地址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,
					
					
						證件名稱:           ,證件號碼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六章  股東的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出資時間
					
					
						第九條  股東以貨幣出資      萬元,以          (注:實物、知識產(chǎn)權、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(chǎn))作價出資      萬元,總認繳出資      萬元,占注冊資本的100%;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七章 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第十條  股東享有下列權利:
					
					
						(一)依法享有資產(chǎn)收益、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;
					
					
						(二)按《公司法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(guī)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;
					
					
						(三)對公司的業(yè)務、經(jīng)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,提出建議或質(zhì)詢;
					
					
						(四)查閱、復制公司章程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;
					
					
						(五)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,享有剩余資產(chǎn);
					
					
						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一條  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:
					
					
						(一)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;
					
					
						(二)以貨幣出資的,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;以非貨幣財產(chǎn)出資的,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(chǎn)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(xù)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在公司辦理清算時,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公司成立后,不得抽逃出資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五)遵守公司章程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八章 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(chǎn)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(guī)則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第十二條  公司不設股東會。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第十三條  股東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(一)決定公司的經(jīng)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 
					
					
						(二)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,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;
					
					
						(三)審議批準執(zhí)行董事的報告;
					
					
						(四)審議批準監(jiān)事的報告;
					
					
						(五)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(六)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(七)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(八)對發(fā)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(九)對公司合并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(十)修改公司章程;
					
					
						(十一)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;
					
					
						(十二)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。
					
					
						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四條  公司不設董事會,設執(zhí)行董事一人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(chǎn)生。
					
					
						(選擇性條款:若經(jīng)理由執(zhí)行董事兼任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*第十五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決定公司的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七)決定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八)根據(jù)經(jīng)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					
					
						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六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(jīng)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七條  公司設經(jīng)理一人,由執(zhí)行董事兼任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(chǎn)生(注:產(chǎn)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(zhí)行董事的一致)。
					
					
						經(jīng)理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擬訂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					
					
						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。
					
					
						(選擇性條款:若經(jīng)理由執(zhí)行董事聘任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*第十五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決定公司的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七)決定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八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(jīng)理及其報酬事項,并根據(jù)經(jīng)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(jīng)理、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					
					
						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六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(jīng)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七條  公司設經(jīng)理一人,由執(zhí)行董事聘用產(chǎn)生。
					
					
						經(jīng)理對執(zhí)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擬訂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					
					
						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					
					
						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;
					
					
						(七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(zhí)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。
					
					
						(選擇性條款:若不屬于以上情況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*第十五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決定公司的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七)決定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八)根據(jù)經(jīng)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					
					
						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六條  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(jīng)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七條  公司設經(jīng)理一人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(chǎn)生。
					
					
						經(jīng)理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(jīng)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三)擬訂公司內(nèi)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					
					
						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					
					
						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。
					
					
						(若不設監(jiān)事會,請參照以下18-19條,若設監(jiān)事會,請參照《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》中有關監(jiān)事會內(nèi)容)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八條  公司不設監(jiān)事會,設監(jiān)事     人(注:須少于三人)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(chǎn)生,每屆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(jīng)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第十九條  監(jiān)事行使下列職權:
					
					
						(一)檢查公司財務;
					
					
						(二)對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(zhí)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					
					
						(三)當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;
					
					
						(四)向股東提出提案;
					
					
						(五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對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九章  公司法定代表人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十條 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(zhí)行董事/經(jīng)理擔任。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十一條  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有關職權。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第十章   附  則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十二條  本章程于      年    月    日訂立,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,修改亦同。(注: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,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)
					
					
						第二十三條  本章程未規(guī)定的事項,按《公司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					
					
						股東簽名、蓋章:
					
					
						(注: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,落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簽字)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
					
					
						         年     月     日
					
					
						說明(制訂正式章程前請刪除所有說明及清除下劃線):
					
					
						斜體字內(nèi)容為說明內(nèi)容,請根據(jù)斜體字提示相應填寫、修改內(nèi)容;
					
					
						加下劃線內(nèi)容為需要選擇的內(nèi)容,請根據(jù)情況選擇其一、刪除或者保留其內(nèi)容。